实验室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审核人: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6-12-01 点击: 编辑人:

湖北理工学院

实验室建设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湖北理工学院《实验室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规划是针对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系统地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仪器设备购置、人员配备、实验教学任务等内容的发展计划,是建好实验室、管好实验室、用好实验室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规划制定的原则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全面安排的原则。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选型要遵循使用原则、技术原则和经济原则,即要求达到工作上适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

第三章  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  各院(部)应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专业和重点学科发展计划、教学和科研任务及实验室上水平、创特色、实现一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制定出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第七条  各院(部)在编制规划时要充分了解各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发展前景,要掌握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规划要立据充分,切合实际。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规划、招生规模、实验教学任务及内容、科研和技术开发计划及内容、人员建设规划、设备及设施规划、制度建设、环保及安全要求。

第九条  各院(部)对规划要进行认真审核,要注意本院(部)范围内各专业之间的平衡,平衡的根据是教学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专业现有仪器设备的情况和协作共用的可能性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费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各院(部)在规划中要明确各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功能、数量、面积,包括供电、供水、排污、噪音、特殊层高、运输、电力电讯等要求。

第十一条  规划的编制一般应自下而上提出,经实验室主任审查,院(部)院长(主任)批准后提交设备与资产管理处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的论证

第十二条  各院(部)要组织教师对本部门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研究,并组织校内外本专业的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和审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十三条  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收到各院(部)上报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后,经过汇总整理,提请分管院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教务、人事、财务、基建等)的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共同会审,从学校的全局及专业技术方面来审查规划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实验室的年度建设计划必须严格按规划执行,其中房屋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维护费要纳入学校设备购置计划,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的人事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设备与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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